6月21日消息,香港高等法院剛剛駁回了原告方“富士康系”的上訴。此案發展過程中,被告方“比亞迪系”曾對提出反指控,該案法官最終判定,由于在反控過程中提出的證據非常嚴重,并且不能明確看出,這些證據是無法成立的。因此,他認為應駁回富士康的上訴。
記者獲悉,法官指出,對于比亞迪對富士康的反指控持保留意見,即比亞迪亦有可能存在誹謗或濫用訴訟程序。20日,比亞迪方面觸摸屏貼膜機拒絕就此事進行回應。富士康方面的發言人則對本報稱,本次判決僅是針對本案法律程序上的判決,對雙方之間的這一糾紛,還將繼續上訴并尋求賠償。
據21世紀經濟報道稱,2006年6月,富士康旗下的兩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和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業機密為由,一紙訴狀,把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深圳市中級法院,向比亞迪公司索賠500萬元。
事情起因是自2003年起,富士康400多名員工陸續跳槽到比亞迪。富士康稱,手機鏡片貼膜機原富泰宏和鴻富錦兩家公司的手機外觀設計高級人員柳相軍、司少青等人,在此期間也被比亞迪挖走,在比亞迪擔任手機設計部門的負責人,并竊取原公司文件,侵犯富士康的商業機密。
當時,由于對于商業秘密認定有爭議,當事人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后富士康在深圳申請了撤訴手機貼膜機。
2007年6月,富士康又以同樣的理由,在香港起訴比亞迪。富士康公告稱,比亞迪在知情情況下,蓄意促使富士康的若干前雇員違反各自的雇用合約中須向原告承擔的義務,而向比亞迪披露機密業務資料以供其使用。因比亞迪非法獲得并使用富士康子公司的機密資料,致使富士康損失51.3億元的合同。
當時,富士康提出的要求包括:強令禁止比亞迪使用有關保密資料,強令比亞迪交出因使用機密資料所獲得的利潤及非特定賠償。
不過,當年10月5日,由于被告主體變更,富士康向香港法院撤銷了原訴訟,僅僅四天后,創威電子又于10月9日提出了新訴訟,理由同上次訴訟相同,并希望能夠禁止比亞迪使用相關機密資料,沒收通過相關資料所獲的盈利,并提出了共計650.7萬元的索賠要求。
6月20日,富士康發言人告訴本報,由于案件時間過長,索賠金額方面目前還要重新商定,具體數字目前不能透露。
案件判決書顯示,在第三次訴訟中,原告方“富士康系”除了較早前的兩家公司,增加了富士康精密組件(北京)有限公司為第三原告。而被告方“比亞迪系”則包括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比亞迪香港有限公司等在內的7家公司。
“富士康幾番在香港提起訴訟,并將案件從深圳搬到香港,應該是希望獲得更公正的判決。”一位不愿公開姓名的律師稱。
判決書顯示,富士康稱,該公司前員工柳相軍、司少青、柳吳平和張健涉嫌違反與富士康的協定,將公司機密向比亞迪透露。而比亞迪在其中起了誘導和推動作用。
富士康稱,柳相軍在家中電腦里保存了許多富士康機密文件,而司少青則被發現在他位于比亞迪的辦公室電腦中存有富士康的機密文件。柳相軍曾引誘其余三人將富士康機密信息向比亞迪透露。
面對此項指控,比亞迪在否認的同時,并反控富士康對該公司業務進行不法侵害。比亞迪方列舉的證據包括:富士康涉嫌非法拘禁和恐嚇張健,迫使他承認非法透露富士康商業秘密的事實,以及富士康曾通過向前員工行賄1000萬元,以進入并篡改柳相軍和司少青的電腦硬盤中的內容。
對此,富士康方面律師則表示,比亞迪方律師所遞交的反指控將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這些指控一旦成立,將造成刑事犯罪,并有妨礙司法公正和栽贓嫁禍之嫌。然而,即便這些證據成立,它們也隸屬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不應該讓以上證據,影響這起民事案件的判決。
但是,香港高院最終駁回了富士康方面的起訴。
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葛素華告訴本報,根據中國法律規定 ,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公司員工在離職時,企業可以與員工約定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進入競爭對手的企業工作。但此期間,原公司需要向離職員工支付該員工離職前平均工資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薪水。此禁業期一般不可超過3年。
富士康發言人對本報稱,富士康方面與上述員工均已簽署不得泄露公司機密的約定。
讓人不解的是,一家手握幾十億美元訂單的世界級代工廠,富士康為何一直要和做手機電池的小企業過不去?
“比亞迪的手機代工業近幾年迅速發展。”一位分析師告訴本報,2002年,比亞迪開始成為諾基亞手機電池供應商之后,其手機代工業務逐漸威脅富士康的市場龍頭地位。
比亞迪2011年財報顯示,該公司手機部件及組裝服務部分營業額為195.57億元,占總營業額的比例為42%。手機代工業務儼然成為比亞迪的支柱業務之一。
在激烈的爭端背后,實是兩家公司在手機代工與手機零件方面日趨白熱化的競爭。